青海律师事务所,青海律师,青海法律顾问,青海法律咨询,青海律师咨询,青海律师电话
青海律师事务所,青海律师,青海法律顾问,青海法律咨询,青海律师咨询,青海律师电话
咨询电话
0971-5318178
首页 简介 团队 案例 新闻 联系
青海律师事务所,青海律师,青海法律顾问,青海法律咨询,青海律师咨询,青海律师电话
信息资讯
- NEWS -
对劳动报酬支付与否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发布时间:2015/9/6   点击数:1234
    2011年5月17日,朱某到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经理,双方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2014年11月10日,公司以朱某旷工为由将其辞退。朱某对辞退决定不服,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补发劳动报酬共计6万元。
    仲裁委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用人单位作为劳资关系中的管理方,具备知悉职工出勤、报酬等用工信息的能力和便利。若劳动者因劳动报酬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须对此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公司一直强调朱某存在旷工行为,无需支付劳动报酬,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所以,公司应当对拖欠朱某劳动报酬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经调解,双方就相关报酬与补偿达成了一致意见,该公司支付朱某各项补偿共计2.5万元。
[返回]
服务区域  
西宁律师 青海律师 湟中律师 大通律师 湟源律师
海东律师 乐都律师 平安律师 民和律师 互助律师
化隆律师 循化律师 海北律师 海晏律师 祁连律师
刚察律师 门源律师 黄南律师 同仁律师 尖扎律师
泽库律师 河南律师 海南律师 共和律师 同德律师
本站关键词:青海律师事务所青海律师青海法律顾问青海法律咨询青海律师咨询青海律师电话青海刑事律师青海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