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太太李某乘坐公交车时,由于驾驶员开车起步太猛,导致李某不慎摔倒在车内,后被送往医院救治。人民法院判决公交公司再赔偿李某各项合理损失近15万元。
2014年6月的一天早晨,李某乘坐27路公交车时,车辆开始起步时不慎摔伤。李某后到医院住院9天,经诊断为:创伤性脾破裂,左侧肋骨骨折。医嘱建议:全休一个月,全休期间需家属陪护。李某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为30%。事发后公交公司先行给付李某2.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被告公交公司的司机驾驶公交车致使乘客李某受伤,公交公司违反了安全运输乘客的合同义务,给李某造成了损失。因此,对李某的合理要求,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除公交公司已经支付的2.5万元,还需要再赔偿李某各项损失近15万元。判决生效后,公交公司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