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承租的店铺已经到期,而且明知该处即将被拆迁;巧遇到粗心大意的租客,承租人陶某遂起了转租骗钱的心思,并在收到房租40万元现金后杳无音讯。日前,某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陶某有期徒刑4年,罚金4万元。
被害人邓先生在北京经营着一家巫山烤鱼饭馆。2013年11月7日,他路过海淀区安宁庄西路15号的一家餐厅时,发现餐厅已经停业,因自己想要扩大店面,遂上前打听该店铺是否可以出租,就是在此时他认识了本案的被告人、当时店铺的承租人陶某。
商谈中,陶某说店铺可以转租,但是俩人没有谈妥具体价格。次日早上,邓先生及其亲属在该餐厅内与陶某商议转租事宜。邓先生问合同剩余租期还有多少年,如果合同不长就没必要谈了。陶某告诉他合同还有11年半,后两人签订为期8年的租赁合同,每年房租40万元。达成协议后,邓先生多次表示想要房东和陶某的原始合同,陶某分别以房东出国、要陪朋友喝酒没有时间、合同被锁在自己儿子房间里而儿子出差等理由拒绝出示原始合同。后陶某以进场装修前需要交付房租为由,要求邓先生现金支付房租,并分次收取房租40万元。装修期间,相关工作人员告知邓先生该处即将拆迁;邓先生向陶某询问,陶某还在安抚邓先生说不会拆迁,安心装修。直到2013年11月底,经多方打探,邓先生才确认该处房屋确将拆迁。陶某早在2013年年初就知道了拆迁的消息,且陶某的租房合同已经到期,然而此时,陶某已经杳无音讯。除40万房租外,邓先生装修另花费了10万余元。2014年3月邓先生报警,2014年9月,陶某自动投案,并退还了涉案40万元赃款。
根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庭审中,陶某对于指控事实供认不讳。问及犯罪动机,陶某表示因为生意不好做,而且父亲生病急需用钱,自己遂起贪念。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但考虑到陶某案发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诈骗的案款全部退还被害人,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