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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持有品的数量不宜单独作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若无其他任何法定或酌情从重的情
发布时间:2015/9/6   点击数:767
      20141212,货车司机古某接到一个自称何某的陌生男子来电,300元的价格要他帮忙运输几辆摩托车。摩托车运到指定地点后,古某看到何某用长条形铁片开摩托车锁,便询问其摩托车来源,何某表示车是偷来的,并提议今后有偷来的摩托车需要转移时就给古某打电话。古某想自己只是挣点运费,又没有参与偷车,应该不会犯法,便同意何某的提议。同年1229,古某帮助何某转移偷来的3辆摩托车时被警方抓获。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古某先与何某通谋,后帮助何某转移其盗窃的3辆摩托车,该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其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货运司机在不知情的前提下,运输了贼赃的,不会构成盗窃罪,因为货物运输提供的仅仅是服务,并没有参与盗窃,一般情况下不是犯罪。但若明知是赃物,还事前与盗窃犯罪分子通谋,并为其提供帮助的,则会构成盗窃罪。 
  本案中,古某明知运输的是贼赃,还同意何某需要转移赃物时就电话联系的提议,并帮助其转移赃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分子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因此,古某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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