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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独老人为看望孙子起诉儿媳索探望权 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5/9/6   点击数:1197

      老人探望孙子引发多次冲突

  年过六旬的陈锋夫妇(化名)的独生子小陈与女孩王巧(化名)于2012年6月登记结婚,2013年3月小陈突然意外死亡。对于小陈的死因,陈锋夫妇与儿媳妇王巧积怨较深。但当时,王巧已有身孕,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要生下孩子。怀孕期间,陈锋夫妇给王巧共计4万元营养费。

  2013年10月底,王巧产下儿子聪聪(化名),陈锋夫妇先后两次探望孙子,气氛比较友好。但2013年底,在第三次探望时双方爆发冲突。经当地妇联协调,矛盾有所缓和,其后老人以每月一次的频率探望孙子。2014年8月底,双方又为探望孩子的事产生口角及肢体冲突,王巧拒绝再让老人探望孩子。

  2014年11月,陈锋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老人提出诉请,希望每个月能探望孙子三次,并且希望儿媳妇在老人行使探望权时履行协助义务。

  王巧说,他们一家为老人探望提供了方便,但公婆上门时仍然产生严重争执,甚至一度报警处理。王巧认为,公婆的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母子俩及家人的正常生活秩序,她希望法院能驳回老人的诉讼请求。

  此后法院多次组织调解,但双方各持己见,法院调解未果。

  法院判决

  支持老人的隔代探望权

  昨天下午,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判决支持老人的“探孙权”,判决老人在孙子10周岁之前可以每月探望一次,每次探望时间以6小时为限。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陈锋夫妇方表示认可接受。

  儿媳王巧昨天虽然未到庭,但其律师和舅舅在判决后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他们对于法院判决陈锋夫妇看望孙子的次数和时间也能接受。但如果对方不对此前上门到王巧家发生的争执和打砸行为进行赔礼道歉的话,他们将很难接受陈锋夫妇俩上门看望孙子,并表示将上诉。

  法律没有禁止祖辈探望孙辈的权利

  本案承办法官高鑫表示,我国《婚姻法》虽仅确定了父母对子女有探视的权利,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是否也享有该权利,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法律法规对此并无排斥或禁止。本案原、被告双方都是孩子的直系血亲长辈,双方之间有相互扶养、继承、照顾、扶助等法定权利与义务。高鑫认为,特定身份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除了物质财富方面,也包含了精神层面的内容,而本案的讼争标的“探望权”即属后者范畴。

  关于探望的频次和时长,高鑫法官解释说,原、被告双方都是无锡本地人,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积怨较深,而原告方在探望孙子时,又需被告或其家人的协助,在双方关系未有实质性改善的情形下,每月3次的探望,确有强人所难之处,故判定以每月一次为宜。

  此外,基于孩子尚幼(不足两周岁)的现状,判决在孩子成长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10周岁前,每次探望时间以6小时为限。这一方面是基于本案诉请的特殊性,予以相对宽泛的判决为宜,也有利于当事人对判决的可履行性,同时更为日后老人与儿媳、孙子间的亲情改善和增进留下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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