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一起生命权纠纷案。据了解,该案系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青海高院以间接证据判断事实,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进行推定并作出判决,依法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典型个案。
2013年9月,何某失踪,其家属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同仁县公安局查找15天后,其尸体在某水电公司铁吾水电站泄水渠与隆务河交汇处打捞上岸。何某的直系亲属认为何某掉入该泄水渠洞口并造成溺水死亡,遂作为原告起诉至黄南中院,请求某水电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64万余元。某水电公司辩称,原告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何某从泄水渠洞口掉入,所提交的证据不具有关联性,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和向同仁县公安局调取的证据,均不能证明何某死亡与被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证据间缺乏关联性,不能相互印证,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至青海高院。
本案当事人对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各持己见、针锋相对,为正确行使审判权,公正处理案件,庭审前合议庭主动与一审法院沟通案件情况;庭审中合议庭把握细节、突出重点,主要围绕受害人何某的死亡过程、寻找打捞尸体情况、事发地周边情况以及某水电公司管理职责等查明事实,并充分保障当事人发表意见等诉讼权利;庭审后又前往案发现场勘查、走访公安机关,深入查证案件事实。
合议庭认为,同仁县公安局在排除他杀并征得受害人直系亲属同意后,仅对何某死亡作为意外死亡案件处理,并未作进一步调查,与何某生命权相关的损害事实、侵权行为等均缺乏直接证据,处于不确定状态。但结合已知的基础事实,运用经验法则、逻辑规则以及合理排除何某尸体打捞地与隆务河交汇存在其他渠道等,可以推定何某从泄水渠掉入及死亡的事实;而某水电公司作为该泄水渠的管理者,其未能提交按规定尽到科学合理防护、设置警示标志等义务的证据,也未就本案的基础事实、推定事实提出反证,根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某水电公司应对疏于管理、怠于履行维护、管理义务承担法律责任。青海高院支持了上诉人的合理诉求,依法判决某水电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抚养费等共计15万余元,并在判决书中详细阐明对案件事实的推定过程和理由。
二审宣判后,当事人服判,并主动履行了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