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后,省卫生计生委也及时调整相关政策,制定下发《关于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对政策内生育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制度,不实行审批,并就生育登记对象、内容、所需材料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通知》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我省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以及牧区少数民族牧民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均需进行生育登记。登记方式可以现场登记,夫妻在怀孕或生育前后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受委托的村(居)委会进行生育登记;也可以网上登记,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便民服务系统、移动客户端等形式,进行生育登记;还可以委托登记,夫妻因故无法亲自办理生育登记的,可委托他人代办,夫妻因故未能在生育前登记的,需于生育后2个月内进行补登。登记内容需要夫妻双方基本信息、居住信息、婚姻信息、现子女信息等。登记时需要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婚育情况一时难以核实的,需由夫妻双方对其真实情况做出书面承诺。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交夫妻双方签字的委托书和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生育后补登生育信息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 《通知》还明确了流动人口办理生育登记服务、特殊情形再生育的类型和申请审批程序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