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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不成欲讨回“红包” 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5/9/6   点击数:1253
      为确立恋爱关系,男方按女方老家的习俗给了女方一个红包,结果恋爱不成,男方认为女方应当把红包退还,女方却矢口否认收到过红包。男方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认为女方不当得利。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男方的诉讼请求。
  今年310日,29岁的黄某通过网站认识了25岁的李某。两人网上聊得挺好,于是决定见面,这样的见面相处也是以结婚为目的的。 
  “按照女方老家的习俗,要确立恋爱关系需要给付红包的。”黄某说,今年410日晚上,他约李某吃晚饭,自己凑了6000块钱,包了一个红包交给李某。 
  但是那顿晚饭之后过了三天,李某就和黄某提出了分手。 
  李某说,自己从来没有收到过6000元的红包,是黄某骚扰自己的家人才要和他分手的。 
  两人为此争论不休,黄某还把两个人的对话进行了录音,包括微信聊天记录,带着这些“证据”,今年513日,黄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到了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返还6000元。 
  庭审中,李某说,自己是有收到过一些糖果等礼物,但是没有收到6000元的现金;黄某当庭出示了双方的录音、微信聊天记录。但是对于什么时候进行的录音,黄某自己也无法说出准确时间。 
  对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李某认为,也是黄某单方面进行过删减,根本无法证实他有给付过6000元款项给她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首先,黄某提供的录音和微信聊天记录不足以证明其将诉争的6000元钱交付给李某的事实。其次,黄某自认是以“红包”的形式将6000元交付给李某的,黄某积极主动地将这6000元交给李某的行为,使得李某有了占有这笔款项的合法根据。所以,即使黄某证明了交付6000元的事实,两人之间存在的应是一种赠与关系。从现有证据来看,不存在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规定的法定撤销事由,黄某仍无权要求李某返还。最终法院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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