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底,本所律师接受一起涉嫌强奸罪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委托,对该案进行刑事辩护,当会见过嫌疑人和查阅了相关卷宗材料后,认为本案存在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于是就决定为嫌疑人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在现实的法治环境中,一旦嫌疑人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基本上就可认为这人是罪犯了,作无罪辩护的成功率是非常非常低的。但承办律师仍然以一个法律人从法律的角度去努力,去抗争。坚持认为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该案欲判决被告人有罪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害人陈述》,而《被害人陈述》存在前后不一致,与公安机关调查得到的其它证据之间也有不相符的地方。所以该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失去了刑事诉讼对证据需具有客观性的要求,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并且其它有和这份证据记载内容相同的部分也不再具有真实性。那么本案中不再有什么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犯了强奸罪。本案中的证据就是在只要求“高度盖然性”的民事审判中,都不足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更不用说是在“应当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刑事审判中。
一审法院审理时,对证据、事实作了较为详实的调查,作为辩护人与公诉机关也进行了多轮的辩论,三个小时后庭审才结束。法院合议后,基本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但却没有直接作出无罪的判决,而是和检察院沟通希望公诉机关能够接受无罪辩护的意见,最终经过法院的协调,检察院认可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最终做出不予起诉决定,被告人终于重获自由!
这个无罪辩护来之不易,被告人及其家属感激涕零!不得不说,承办律师的努力、执着是一方面,而经办的法官,法院领导也是令人敬佩的。他们敢于冲破“凡捕就有罪”的怪圈,真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社会法治的进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