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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法定福利也不能少
发布时间:2015-9-6   点击数:450
      林某是在2015年1月入职到一家公司的。劳动合同约定中,其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结束后,林某虽被转为正式职工,可公司表示,她在试用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被“一笔勾销”,理由很简单:试用期内员工,无权享受此类福利。林某见公司毫无余地,只好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最终责令公司限期改正。
  员工福利分为法定福利和非法定福利。对于非法定福利,用人单位就试用期员工,确实具有给与不给的自主权,但对于法定福利,则必须无条件发放。而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属于《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法定福利,即只要是属于用人单位职工,用人单位便应当缴纳相应费用。
  其中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这决定了试用期内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照样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然不能拿试用期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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