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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更好发挥政府债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近日,省财政制定《青海省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办法》,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 《办法》明确,省政府实行债务规模控制,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政府举债不能突破批准的限额。省财政在国家批准的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考虑本地区建设投资需求,提出省本级及各地当年政府债务限额,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地各级财政部门。要求各级政府将其所有政府债务纳入限额,并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其中一般债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专项债务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办法》要求省财政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督,及时分析和评估各市(州)、县政府债务风险状况,每半年对债务高风险地区开展风险预警。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对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负总责,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减少支出、处置资产、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消化存量债务,确保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各级政府要主动接受本级人大和社会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债务限额、举借、使用、偿还等情况,并将政府债务管理作为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同时,要妥善处理存量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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